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前沿 >> 正文

胡鸿杰教授谈“记忆”中的档案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9日 19:38     点击次数:

2016年12月10日——11日,由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与山东画报出版社联合举办的“中国记忆遗产”暨中国档案文献遗产研究高端论坛在我校成功举办。10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教授、《档案学通讯》总编辑胡鸿杰作题为《“记忆”中的档案》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刘旭光教授主持。

胡鸿杰教授从社会记忆研究的背景出发,从结构与功能、抽象与具体、解释与建构、权力与规则等多个维度对社会记忆进行解读,深入浅出地阐释了记忆是什么,有没有社会记忆,社会记忆是怎样形成的,以及我们能够在社会记忆领域中做些什么等问题。

一、结构与功能

一般认为,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事物的识记、保持、再现或再认,这是进行思维、想象等高级心理活动的基础。关于记忆的研究属于心理学或脑科学的范畴。胡鸿杰教授指出,记忆的基本过程是由识记、保持、回忆和再认三个环节组成的。识记是记忆过程的开端,保持是对识记内容的一种强化过程,而回忆和再认是对过去经验的两种不同再现形式。从信息加工理论的角度来说,记忆过程就是对输入信息的编码、存储和提取过程,编码是整个记忆过程的关键。

随后胡教授从记忆的内容、感知器官、记忆过程中信息保持的时间长短以及心理活动是否带有意志性和目的性这四个角度出发,对记忆进行了划分。此外,他提出在个体记忆之外,还存在着集体记忆或者社会记忆,并指出集体记忆不是一个既定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由此,社会记忆完成了从心理(生理)学到社会学,历史(人类)及文化学者的“引入”过程。

二、抽象与具体

研究社会记忆相关的问题,离不开对“抽象”与“具体”的解读。胡教授指出,抽象是思维中的一种规定:这种抽象规定是客观对象某方面的属性在思维中的反映。反之,具体是指许多规定综合的统一体。其中,“具体”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感性的具体,也称完整的表象,是客观事物表面的、感官能直接感觉到的具体反映;二是理性的具体,也称思维具体,是客观事物内在的各种本质属性的统一的反映。例如“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综合。”最后,胡鸿杰教授认为,从感性材料中抽象出其特征(概念),再由概念建构出理论体系,这就是解释与建构的过程。

三、解释与建构

关于社会记忆的解释问题,胡鸿杰教授提出社会具有记忆,且以书写、口述、行为仪式和形象化物体为载体;不同的团体具有不同的社会记忆,它是多元、丛生的;社会记忆与国土、权利密切相关。就社会记忆的载体而言,胡教授引用康纳顿的观点,即社会通过纪念仪式来传递记忆,而由于仪式通过身体完成,所以社会是通过体化实践来传达和维持社会记忆。其中,纪念仪式不仅具有表达性,而且具有规则性。当前社会记忆研究的三个方面由“记忆的再现”、“过去与现在的关系”、“记忆再现过程中的权力关系”来组成。

关于社会记忆的建构问题,胡鸿杰教授从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等角度出发,分别探讨了不同学科对于社会记忆建构的独特视角。他引用了王明珂教授的观点,即认为应区分三种范畴不同的具体社会意义的“记忆”。第一种是“社会记忆”,指所有在一个社会中各种媒体保存、流传的“记忆”。第二种范围较小,称为“集体记忆”,第三种范围更小,称为“历史记忆”。

四、权力与规则

胡鸿杰教授指出,社会记忆是一个解释、建构与传播的过程,是否能够“成为”社会记忆需要“依靠”权利,而如何“成为”社会记忆则需要“依靠”规则。权力来自人的本能和欲望,在人类无限欲望中居于首位,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层次。规则是权力、利益和文化传统各种因素博弈的产物,又是进行这种博弈的工具和手段。因此总体而言,首先是获得权力,其次是制定并实施规则。当然,规则与权力也有一定的“反作用”。规则根植于权力之中,失去了权力的支持,规则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接着,胡教授又就档案要解决的问题入手,从档案是什么、如何构成社会记忆、管理内容的相关性、档案管理活动的指向以及效用评估等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主持人刘旭光教授在总结中表示,胡鸿杰教授以“记忆”中的档案为题,从多角度对“社会记忆”进行探讨,报告观点新颖,内涵丰富,其中的许多观点十分具有启发性,值得深入研究,为深入理解记忆遗产的内涵提供了新路径和新方法。

嘉宾介绍

胡鸿杰,管理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兼职教授,《档案学通讯》杂志社总编辑,兼任中国高教秘书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档案学基础理论、机关与办公室管理、项目管理,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档案职业状况与发展趋势研究》,主持《档案学经典》系列丛书,著有《化腐朽为神奇——中国档案学评析》《维度与境界:管理随想录》等专著,并发表《档案与文化》《论档案学人》《管理资源分析》等论文。

(责任编辑:毕牧)